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618號
PCEV,108,板小,2618,2019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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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618號
原   告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李彥明 
      張劭  
被   告 王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11
月5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即新臺幣參仟貳佰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柒仟玖佰零參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11月30日駕駛車號 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行經新北市○○區○○路○段000 號處,因疏於注意兩車安全距離及間隔,致碰撞原告所承保 之訴外人陳柏璇所有並駕駛之ATH-287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系爭車輛),該車因而受損,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 局處理在案。系爭車輛受有損害,經送廠修復,維修費用共 計新臺幣(下同)68272元(工資42846元、零件25426元) )。此項損害係肇因於被告之過失所致,依民法第191條之2 自應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此,爰依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 法第53條之規定代位被保險人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 給付原告68272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情,被告對於前揭時、地與原 告承保由訴外人陳柏璇駕駛之系爭車輛發生行車事故乙節亦 不爭執,惟辯稱:訴外人陳柏璇沒有專心開車而肇事云云。二、經查:
(一)依兩造所不爭執、由警員石明哲所繪製之車禍現場圖所示 ,被告駕駛ASF-3739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左前車頭 與訴外人陳柏璇駕駛系爭車輛(下稱B車)後車尾相撞擊



。又A車行駛於金城路三段直行行駛於金城路三段直行準 備右切車道往三峽方向,B車則同向行駛,足見A車未注 意車前狀況,為肇事原因,B車無肇事因素,堪以認定( 新北市政府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亦採相同見解,此亦 有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決處108年10月1日新北裁鑑字第 1084664669號函附鑑定意見書附卷可憑)。(二)按被保險人因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損失發生,而對於第 三人有損失賠償請求權者,保險人得於給付賠償金額後, 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於第三人之請求權,保險法第5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 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 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 此所生之損害,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 亦分別定有明文。查系爭原告所承保系爭車輛係106年9月 出廠,修復費用共計68272元(工資42846元、零件25426 元),有原告提出之行車執照、統一發票及估價單在卷足 稽。而本件系爭車輛之修理,既以新零件更換被損害之舊 零件,則原告以修理費作為損害賠償之依據時,自應將零 件折舊部分予以扣除。本院依行政院公布之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即系爭車輛之耐用年數為五 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其最後一年之 折舊額,加歷年折舊累積額,總和不得超過該資產成本原 額之十分之九之計算方法,又依「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 報查核準則」第九十五條第八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 舊採用定率遞減法者,以一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 滿一年者,按實際使用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 滿一月者,以月計」。本件系爭車輛於106年9月出廠,迄 事故發生日即107年11月30日止,系爭車輛已使用1年2月 ,故原告之零件費用折舊額為1036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所得請求之零件費則為15057元(元以下四捨五 入),至工資42846元則均得請求,是以,原告之請求在 57903元之範圍內為有理由,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為法所不 許。
(三)從而,原告依民法第191條之2以及保險法第53條之規定訴 請被告給付5790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8年 5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 回。
三、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八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 ,原告勝訴部分,應依同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二十之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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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