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370號
PCEM,108,板秩,370,20191127,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370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王竑豪 



      張連富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
108年11月18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64659號移送書移送審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王竑豪張連富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參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11月11日晚上22時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0巷00號對面華德公園涼 亭。
(三)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陳述。
⑵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可佐。
⑶經民眾報案後為警當場查獲。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