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板橋簡易庭(刑事),板秩字,108年度,177號
PCEM,108,板秩,177,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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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77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板橋分局
被移送人  吳家旺 


      謝達明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6 月26日新北警板刑字第108353907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吳家旺謝達明互相鬥毆,各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吳家旺謝達明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 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108年6月17日下午5時45分許。 ㈡地點:新北市○○區○○路000號。
㈢行為:互相鬥毆。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吳家旺謝達明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證人葉子青於警詢之證述。
㈢被移送人吳家旺謝達明受傷情形之照片2張。 ㈣被移送人吳家旺謝達明扭打過程之道路監視器錄影畫面翻 拍照片6張。
三、被移送人謝達明另雖稱其與移送人吳家旺係開玩笑互相推打 云云,惟查,證人葉子青於警詢中證稱:我與被移送人吳家 旺、謝達明酒後一同搭計程車返家,我聽見被移送人2 人在 後座爭吵,一言不合就打起來,我見狀請司機先靠邊停車, 被移送人2 人就從車內打到人行道上等語明確;復參以被移 送人2 人事發後傷勢照片,可見被移送人吳家旺右眼角腫起 、臉部有擦挫傷,被移送人謝達明鼻樑處則有出血,傷勢均 非輕微,顯見被移送人2 人當時確有發生互相鬥毆之肢體衝 突甚明,被移送人謝達明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四、按互相鬥毆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8,000元以下罰鍰 ,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定有明文。核被移送人2 人 所為,均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2 款之規定。爰審 酌被移送人之違犯情節、動機、手段及其等行為對公共秩序



與社會安寧造成之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 ,以資懲儆。
五、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87條第2 款,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 王昱平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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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