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國家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台上字,108年度,2386號
TPSV,108,台上,2386,20191113,1

1/1頁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上字第2386號
上 訴 人 溫 以 仁
訴訟代理人 李 宏 澤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立傳統藝術中心

法定代理人 陳 濟 民
被 上訴 人 柯劉美貴
      柯 仁 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朱 敏 賢律師
      陳 昱 成律師
      劉 宇 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7月
17日臺灣高等法院第二審判決( 106年度上國字第28號),提起
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按上訴第三審法院,非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又提起上訴,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其依民事訴訟法第469條之1規定提起上訴者,並應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同法第467條、第470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判決不適用法規或適用不當者,為違背法令;依同法第 469條規定,判決有該條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為當然違背法令。是當事人提起上訴,如以同法第 469條所列各款情形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有合於各該條款規定情形之具體內容,及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依同法第 468條規定,以原判決有不適用法規或適用法規不當為理由時,其上訴狀或理由書應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條項,或有關解釋字號,或成文法以外之習慣或法理等及其具體內容,暨係依何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上訴狀或理由書如未依上述方法表明,或其所表明者與上開法條規定不合時,即難認為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自非合法。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雖以該判決違背法令為由,惟核其上訴理由狀所載內容,係就原審取捨證據、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所論斷:被上訴人國立傳統藝



術中心所屬公務員即被上訴人柯劉美貴柯仁杰之被繼承人柯基良於民國98年6月1日召開國樂團指揮甄選會議時,經全體評審委員共同決議:「面談不打分數,最後一場面談結束後,舉行複選會議,預計於7月4日17:00開會,以投票方式選出一位適合人選,以得票超過2/3(含2/3)者當選。」,其後評審委員進行投票結果,上訴人得票未超過 2/3而未獲錄取為國樂團指揮,柯基良並無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上訴人權利,或怠於執行職務或故意違背對於上訴人應執行之職務,致上訴人受損害之情事,指摘為不當,並就原審所為論斷,泛言論斷違法,而未表明該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暨依訴訟資料合於該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並具體敘述為從事法之續造、確保裁判之一致性或其他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重要性之理由,難認其已合法表明上訴理由。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4條第1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雅 萍
法官 陳 玉 完
法官 蕭 艿 菁
法官 陳 毓 秀
法官 李 文 賢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