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188號
聲 明 人 陳泳男
上列聲明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對本院中華民國 108
年9月25日第三審判決(108年度台上字第2957號),聲明不服,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明駁回。
理 由
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不服。本件聲明人陳泳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決駁回上訴後,復提出「上訴狀」聲明不服,自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呂 丹 玉
法官 何 菁 莪
法官 林 英 志
法官 蔡 廣 昇
法官 梁 宏 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