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8年度,4034號
TPSM,108,台上,4034,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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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034號
上 訴 人 陳振元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中
華民國108年8月7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2066號,起訴
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107 年度毒偵字第8649號),提起上
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定上訴人陳振元有如原判決事實欄所 載之施用毒品犯行,事證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依想像競合 犯,從一重論處上訴人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罪刑及相關 沒收宣告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其調 查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三、原判決就上訴人所犯本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 罪,因其供出毒品來源,而查獲其他正犯部分,已依同條例 第17條第1 項規定減輕其刑。對於上訴人請求改以美沙酮治 療一節,則敘明:上訴人係三犯以上,且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法院無斟酌以緩起訴處分等方式替代之權限,上訴人該請 求,如何於法未合之理由。上訴意旨僅仍陳述其有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規定之情形,及希望能以治療方式替 代等語。並未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 當,顯非上訴第三審之適法理由。
四、依上所述,關於施用第一級毒品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 式,應予駁回。至上訴人想像競合所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0條第2 項施用第二級毒品罪部分,既經第一審及原審判決 ,均認有罪,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條第1項第1 款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上訴人就得上訴第三審部分之上訴 既不合法,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關於施用第二級毒品部分 ,自無從為實體上之審判,應一併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吳 燦
法官 何 信 慶
法官 朱 瑞 娟
法官 高 玉 舜
法官 李 英 勇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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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