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8年度台上字第4007號
上 訴 人 林學廉
上列上訴人因家暴殺人未遂案件,不服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中
華民國108年8月29日第二審判決(108年度上訴字第1號,起訴案
號: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874號),提起上訴,本
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377 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 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 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 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 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 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 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
二、本件原判決綜合全案證據資料,本於事實審法院職權推理之 作用,認定上訴人林學廉確有其事實欄所載犯行。因而撤銷 第一審關於上訴人傷害致重傷罪部分之不當科刑判決,改判 從一重論處上訴人犯家暴殺人未遂罪刑(另想像競合犯家庭 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 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處有期徒刑5年2 月)。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違背法令之情形。 上訴人之上訴意旨僅略稱:原判決認事用法,殊有疏漏及違 背法令之處云云,既未指摘原判決就其所犯前揭罪行之論斷 ,有何違背法令情事,揆諸首揭說明,顯非合法的第三審上 訴理由。其關於犯家暴殺人未遂罪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 程式,應予駁回。
三、上訴人另想像競合犯違反保護令罪部分,原審係維持第一審 此部分有罪之認定,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項第1款所 列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的案件,上揭家暴殺人未遂重罪部 分,上訴既屬不合法律上之程式,而應從程序上駁回,則此 違反保護令輕罪部分,自無從適用審判不可分原則,併為實 體上審判,亦應從程序上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洪 昌 宏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孟 宜
法官 吳 淑 惠
法官 吳 信 銘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