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異議
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行商訴字,108年度,40號
IPCA,108,行商訴,40,20191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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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曹建訓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
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所為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4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4 條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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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