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裁定
108年度行商訴字第40號
上 訴 人 曹建訓
訴訟代理人 郭美絹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間因商標異議事件,
對於本院於中華民國108 年9 月23日所為108 年度行商訴字第40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
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
臺幣6,000 元,且依同法第244 條規定應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因上訴人未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且未以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
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