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商標法
智慧財產法院(刑事),刑智上易字,108年度,61號
IPCM,108,刑智上易,61,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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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
上 訴 人 許宸瑋   
即 被 告       


選任辯護人 林見軍律師
第 三 人 銪宸金屬模具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許宸瑋
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被告許宸瑋違反商標法案件,裁
定如下:
主 文
銪宸金屬模具有限公司應參與本案沒收程序。
理 由
一、按財產可能被沒收之第三人得於本案最後事實審言詞辯論終 結前,向該管法院聲請參與沒收程序;第三人未為聲請,法 院認有必要時,應依職權裁定命該第三人參與沒收程序,刑 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1 項、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許宸瑋違反商標法案件,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 幣451,445 元為第三人銪宸金屬模具有限公司(下稱銪宸公  司),如附表所示之物為銪宸公司所有或仿冒「BOSS」商標 皮帶,均可能被沒收,職是,銪宸公司有參與沒收程序之必 要,爰依職權裁定命其參與沒收程序。
三、本院108 年度刑智上易字第61號案件已於民國108 年11月4 日進行準備程序,並定於同年12月12日上午11時10分進行審 理程序,本件第三人銪宸公司參與本案後,經合法傳喚或通 知而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附此敘明。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 條之12第3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曾啟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王英傑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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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品 名 │單位│數量│備 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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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成品熔化機 │1 │台 │被告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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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銑床 │1 │台 │被告代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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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BOSS皮帶(含頭) │1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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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BOSS皮帶頭(成品) │442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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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BOSS皮帶頭(半成品)│50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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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BOSS模具 │34 │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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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估價單 │1 │本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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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商品目錄訂購單 │33 │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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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仿冒「BOSS」商標皮帶│10 │件 │員警於106 │
│ │ │ │ │年3 間蒐證│
│ │ │ │ │購得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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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銪宸金屬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