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旗山簡易庭(民事),旗小字,108年度,331號
CSEV,108,旗小,331,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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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8年度旗小字第331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劉如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108 年10月24日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參仟零柒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捌仟捌佰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一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旗山簡易庭 法 官 呂明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4第2 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 記 官 潘維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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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