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448號
STEV,108,店補,448,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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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如霜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
,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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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