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448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如霜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
,001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 段000 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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