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85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連淑華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吳榮忠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因上訴人聲明不服原判決,是核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應
以請求廢棄原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為範圍,即為新臺幣(下同)
193,066元(計算式:190,000元+3,066元=193,066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