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233號
STEV,108,店簡,233,20191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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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233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訴訟代理人 劉德明 
      王品璇 
      李軼倫 



被   告 吳佳諭 
訴訟代理人 王敏  
上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30日宣告辯論終結,並定於 108 年11月27日宣示判決。查本件因認有再開辯論必要,爰 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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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