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171號
STEV,108,店簡,1171,201911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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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簡易民事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171號
原   告 李玉琳 
被   告 郭禮榮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拾肆萬伍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對外化名陳根生,並於民國106 年間成立晨 光會高爾夫球隊(下稱晨光會),原告則於107年3月19日經 被告核准加入晨光會成為隊員。嗣被告於107 年5月2日以簡 訊向原告要求借款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並承諾將於 107 年6月1日、7月1日、8月1日分三期償還,原告誤信其為 誠信之人且慮及晨光會運作,遂應允出借,惟經其他隊員建 議,原告僅出借160,000元予被告,並於當日分成60,000 元 及100,000 元二筆款項匯款至被告之國泰世華銀行大直分行 之帳戶。另被告於107年11月9日急電原告,請求原告出借款 項,原告方再次匯款85,000元至被告之聯邦銀行新莊分行帳 戶,雙方約定被告應於108年1月15日清償所有款項。詎被告 一再以身體不適、天氣不佳、證件不全、車子故障、銀行作 業不及等藉口拖延還款時間,且被告仍陸續向晨光會其他隊 員借款。被告於108年6月19日在晨光會LINE群組內,公開承 諾將於2 日內向14個隊員即債權人清償借款,原告並隨即於 該群組內正式通知被告須向原告償還全數借款,否則將進行 訴訟。然被告迄今仍未清償欠款共計245,000 元。為此,爰 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2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匯款單2 紙、 帳戶存摺交易紀錄、兩造間以通訊軟體LINE對話內容、群組 名稱「晨光會」之成員以通訊軟體LINE中對話之內容等件為 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



明或陳述,依法視同自認,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五、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 款規定,應依職權 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 如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書記官 馮姿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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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