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138號
STEV,108,店簡,1138,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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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店簡字第1138號
原   告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訴訟代理人 施舜智


被   告 沈志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108年10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壹仟肆佰參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計算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 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被告於民國94年3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貸款,未依約清償 ,尚欠如主文所示之金額未清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 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本件訴訟費用額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附表:
┌─┬────┬─────┬───────────┬──────────────┐
│編│ 項目 │ 債權本金 │ 利息 │ 違約金 │
│號│ │(新臺幣)├───┬───────┼───┬──────────┤
│ │ │ │ 利率 │ 起迄日 │ 利率 │ 起迄日 │
├─┼────┼─────┼───┼───────┼───┼──────────┤




│1 │信用貸款│171,436元 │12% │自民國94年10月│1.2% │自民國94年11月21日起│
│ │ │ │ │20日起至清償日│ │至民國95年5月20日止 │
│ │ │ │ │止 ├───┼──────────┤
│ │ │ │ │ │2.4% │自民國95年5月21日起 │
│ │ │ │ │ │ │至清償日止 │
└─┴────┴─────┴───┴───────┴───┴──────────┘
計 算 書:
項 目 金 額(新臺幣) 備 註
第一審裁判費 1,880元
合 計 1,8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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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