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小字,108年度,1766號
STEV,108,店小,1766,20191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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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小字第1766號
 
原   告 曾柏諺 
被   告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剛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 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件被告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隆中網絡公司)主 事務所設於新北市○○區縣○○道0段00號9樓,有被告隆中 網絡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依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 被告主事務所所在地即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爰將本件移 送於臺灣臺新北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按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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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隆中網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