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復原狀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調字,108年度,239號
TLEV,108,六簡調,239,201911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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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調字第239號
原   告 賴葉秋華
原   告 莊榮兆 
被   告 張頂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回復原狀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 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 法條第1項所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10月 21日裁定限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 ,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8 年10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憑。原告僅於108 年10月29日具狀陳報因原告①賴葉 秋華債權轉讓予原告②莊榮兆,故即與賴葉秋華共同起訴, 但觀其補正書狀說明一,係對另案訴訟案件之意見陳述,與 本案無關,其說明二、「原告②取得原告①讓權讓與取得起 訴原告身份,為此共同起訴‥‥,另因上揭88執1298全卷及 北檢92執3278不法錯判執行長達3 年,為受刑人張正亮撰再 審與非上意見書,即符總統與公益會議紀錄所載檢方沒有糾 錯判之公益任務之義務急請保全上揭全卷,因均逾保10年有 燒卷之虞及立即危險,而有法律上利益。」等語,似欲調取 司法卷宗加以保全之意,亦與陳報訴訟標的價額無關,致本 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繳納。而原告(聲請人 )雖於108 年10月29日具狀補正時繳納新台幣1,000 元,然 該1,000 元聲請人究係繳納保全證據費用(108 年六全字第 10號),抑或本案(108 年度六簡調字第239 號)之裁判費 ,終有不明,經於108 年11月5 日函請原告答覆,原告迄未 答覆,亦未依本院108 年10月21日裁定之內容補正陳報訴訟 標的價額,致訴訟無法進行(本件非屬民事訴訟法第403 條 第1 項各款所列,應強制調解之情形,故亦不為調解),依 上說明,其訴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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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