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代位分割遺產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790號
CHEV,108,彰補,790,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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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9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大進等間代位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理 由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 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第 244條第1項規定「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 法院為之:一、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 事實。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2 項規定「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 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 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 回之」,第428條第1項規定「第244條第1項第2款所定事項, 原告於起訴時得僅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第436條第2項規定 「簡易訴訟程序,除本章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1章通常訴訟 程序之規定」;民法第242條規定「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 ,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之名義,行使其權利。但專屬 於債務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第1151條規定「繼承人有數人 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第 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但法律另有規定或 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債權人依民法第242條規定, 提起代位分割遺產之訴,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以不含債務人 在內之全體繼承人為被告,其當事人始屬適格;又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繼承人另有契約訂定外,並應就遺產全部請求分割,否 則其訴在法律上為顯無理由。
民事訴訟法第199條第2項規定「審判長應向當事人發問或曉諭 ,令其為事實上及法律上陳述、聲明證據或為其他必要之聲明 及陳述;其所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者,應令其敘明或 補充之」。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固為法院應依職權調查之事項 ,依上開條文,並有向當事人闡明之義務,惟法院不得代替一



造當事人為訴訟上之主張及舉證,否則有違審判中立;如法院 已曉諭當事人,限期命其依據卷內調查所得,補正當事人適格 之要件,卻不補正,自應由該當事人承擔訴訟之不利結果,不 容其事後以法院未盡闡明義務為由,任意指摘判決違背法令。經查:原告起訴狀記載之被告為黃大進黃麗秋、「黃**」, 起訴不合程式。其次,依本院向財政部中區國稅局彰化分局調 取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黃濟芳之繼承人為黃宗紘(住彰化縣 ○○鄉○○村○○街000巷000號)、黃大進(住彰化縣○○鄉 ○○村○○街000巷000號)、黃燕玉黃麗秋(住彰化縣○○ 鎮○○路○段000巷000號),黃濟芳之遺產為坐落彰化縣○○ 鄉○○段0000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9分之1(非應有部分全 部),原告得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上開資料,而知悉其內容 。茲依上開規定,命原告補正如主文所示。逾期不補正,而有 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之情形者,即以裁定駁回 其訴;逾期不補正,而有同條第2項規定之情形者,得不經言 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附表:
提出地政機關所核發,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 第一類登記全部謄本、異動索引(均應揭露登記名義人之個人 資料)。
參酌本院調取之遺產稅核定通知書,以訴狀表明適格之全體被 告(不含黃燕玉在內)、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 明,並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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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