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784號
CHEV,108,彰補,784,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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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84號
原   告 林鍵齐 


上列原告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
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
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原告為訴外人林清龍之債權人之相關債權證明文件影本
  (包括執行名義影本等)。
二、查報本件被代位人即債務人林清龍之被繼承人為何人?並提
  出該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完整之繼承系統表(需自出
  於同源之血親、依民法第1138條至第1140條之規定製作,並
  需足以認定各繼承人應繼分比例)、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全體繼承人中如有死亡者,應提出
  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明文件,
  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三、本件原告係代位債務人林清龍請求分割坐落彰化縣○○市○
  ○○段○○○○段00○0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2 筆土地)
  公同共有各72分之24,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被訴,即為
  適格之當事人,自無對其他分別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之必
  要,則原告是否仍有將分別共有人即被告林玉柱等人列為本
  件被告之必要,請自行斟酌是否撤回此部分訴訟。
四、敘明本件被告每人就系爭2 筆土地之應有部分比例各為何(
  依配偶、血親或輩份等關係及依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
  第1140條、第1141條、第1144條等規定分別計算之),並更
  正訴之聲明,不得僅概括表示按應繼分比例分割等語。
五、提出共同共有人即被告詹呈奇、詹呈瑞陳傳銘陳秀吉
  陳秀奼林文城林文笙、沈正一、沈昀青、詹穎家、陳志
  雄、陳黃桂妹、陳淑容、陳淑美、陳雅雯、林睿豐林鈞鈞
  、林婉鈞林淳鈞林許銮、林政雄、林有昌、林政義、林
  美華、詹文傑詹侑翰詹馥瑄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請勿省略),應先行確認其等之姓名、住居所有無變更,
  並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如有死亡者
  ,應提出其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最新戶
  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及其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證
  明文件,並以適格之當事人為被告。
六、原告起訴代位債務人林清龍請求分割共有物,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即應就系爭2 筆土地之現值,按原告代位之債務人林清
  龍之應繼分比例定之,原告應依上開計算結果,按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
七、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更正後記載完備之起訴狀(適格之被
  告、完整之被告姓名、身分證字號、住居所、正確之聲明)
  ,及依被告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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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