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加給費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771號
CHEV,108,彰補,771,20191114,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71號
原   告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智霖 
上列原告與被告劉聰聖間返還加給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7,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1/1頁


參考資料
彰南電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