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738號
CHEV,108,彰補,738,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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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738號
原   告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賴長志等間清償債務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50,62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1,16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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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