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調字第462號
原 告 張麗芬(即李萬益之繼承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俊帆即姚泰楠之遺產管理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
在事件,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即重測前:埤子墘
段汴頭小段610-11地號)第一類登記謄本(含全體共有人,
共有人及他項權利人之年籍資料勿遮隱)
二、原告起訴狀訴之聲明、事實理由記載均欠明,聲明並未具體
明確,與民事訴訟法所要求之程序不符,請具狀補正本件訴
訟之事實理由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即訴之聲明,請求本
院對被告為如何判決之聲明,應特定債權標的、債權金額)
。
三、被繼承人李萬益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應另提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
告。
五、原告應按補正後之訴之聲明請求之內容及金額,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補繳第一審應徵之裁判費(須扣除已繳之
裁判費1,66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