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簡字第19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宏益企業社即呂阿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辰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1,613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命補正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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