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小字,108年度,839號
CHEV,108,彰小,839,20191128,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839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趙璧成律師
被   告 陳粧(即陳明利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8 年11月1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玖佰零肆元,及其中新臺幣捌萬貳仟壹佰柒拾伍元自民國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事由,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一)訴外人即被繼承人陳明利前與原告等債權銀行達成前置協 商機制協議,並簽立協議書,惟陳明利未依約如期還款, 依該協議書之約定,未到期部分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迄今 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二)陳明利已於民國106 年3 月31日死亡,陳明利之繼承人即 被告陳粧並未聲明拋棄繼承或陳報遺產清冊,然陳明利遺 有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 地號及同段271 建號 (即門牌號碼秀水鄉復興巷93號)土地、建物(下併稱系 爭不動產),被告竟於106 年5 月4 日就系爭不動產辦理 繼承登記後,旋即於106 年5 月31日將系爭不動產贈與訴 外人鄭淑媛,致原告無法就系爭不動產行使債權,被告所 為已構成隱匿遺產且情節重大、意圖詐害原告之債權而處 分遺產,自不得享有民法第1148條第2 項之利益。爰依繼 承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 如主文第1 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上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消債核字第4054號民事裁定及 確定證明書、前置協商機制協議書、前置協商無擔保債務 還款分配表暨表決結果、前置協商有擔保債權明細表暨表 決結果、本院家事法庭107 年3 月7 日彰院曜家健字第10 703070006 號函、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帳務畫面資料 為證(見北院卷第13至41頁),且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 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 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 280 條第3 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 ,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
(二)按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 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民法第1148條第1 項前段定 有明文。又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負清償責任,民法第1148條第2 項固有明文。惟繼承人 中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主張第1148條第2 項所定 之利益:一、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二、在遺產清冊為虛偽 之記載情節重大。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 而為遺產之處分,民法第1163條亦有明定。經查,被告為 陳明利之繼承人,且繼承陳明利生前遺留系爭不動產,又 被告並未依民法第1156條第1 項規定陳報陳明利之遺產清 冊,自應依民法第1162條之1 第1 項規定對於陳明利之債 權人全部債權,扣除優先債權後,就剩餘部分應按其數額 ,比例計算,以遺產分別償還之。詎被告於106 年5 月4 日辦理系爭不動產繼承登記後,不僅未對原告清償陳明利 所遺留之債務,反而於不到1 個月內之106 年5 月31日即 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予訴外人 鄭淑媛,此有系爭不動產之土地登記、建物登記第一類謄 本、異動索引在卷可佐(見北院卷第43至57頁),據此可 認被告顯然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債權無訛,是原 告主張被告因有民法第1163條第3 款規定情事,而不得主 張限定繼承之利益,被告應就其被繼承人陳明利之債務負 全部清償責任,即屬有據。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繼承及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 給付原告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六、本件係行小額程序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七、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徐啓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施惠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