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彰簡字第651號
上 訴 人 謝蕭芹妹
上 訴 人 謝沅龍
上訴人兼共 謝淑惠即謝幸樺
同送達代收
人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對於民國108年10月30日本院第
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
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6、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
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彭品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