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353號
GSEV,108,岡補,353,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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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53號
原   告 吳春美即永福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欣旺土木包工業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86,678 元,應
  繳裁判費1,9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1,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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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