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351號
GSEV,108,岡補,351,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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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5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李許貴春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46,361 元,應
  繳裁判費2,6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應補繳2,15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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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