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328號
GSEV,108,岡補,328,201911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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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328號
原   告 余長德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威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9,708元,應徵
第1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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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