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279號
GSEV,108,岡補,279,20191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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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柯炎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岡救字第1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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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