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279號
原 告 柯炎鎮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高雄第二監獄燕巢
上列原告與被告李月梅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
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岡救字第15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
訟救助。則於該裁定確定後,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
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確
定,則原告應於收受該駁回裁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