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32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余進源
訴訟代理人 李偉如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振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08 年10月31日108 年度岡簡字第324 號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依上訴人上訴聲明第二項,上訴利
益為新臺幣(下同)8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惟
因上訴人起訴同時,已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8 年度岡救字第7
號),且經獲准予訴訟救助確定,依民事訴訟法第111 條規定,
於上訴亦有效力,是上訴人仍得暫免繳納前揭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