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8年度,282號
GSEV,108,岡簡,282,20191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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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282號
原   告 黃駿安 



法定代理人 黃民忠 

      黃佩瑩 

被   告 黃𢢵銘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𢢵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
院之民事庭,就此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此據刑事訴訟法
第503 條第1 項、第3 項定有明文。查原告前對被告提起刑事附
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0萬元;惟被告
涉犯過失傷害罪,業經本院107 年度審交易字第727 號刑事判決
諭知無罪在案,因原告具狀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故經本院刑事
庭108 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23 號裁定移送至本院民事庭審理,故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00,000 元,揆諸前揭法律規定,自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2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
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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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