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簡字,107年度,218號
GSEV,107,岡簡,218,201911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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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簡字第2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福財 
      林復華 
      林明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韓明舜韓金俊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8 年10月31日107 年度岡簡字第21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
同) 349,006 元【計算式:高雄市○○區○○段000 地號、375
之1 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9,700 元×(15.92 平方
公尺+4.77 平方公尺+6.64 平方公尺+8.65 平方公尺)=349,006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薛博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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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