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岡山簡易庭(刑事),岡秩易字,108年度,23號
GSEM,108,岡秩易,23,201911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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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岡秩易字第23號
移送機關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處罰人  李冠均 


上列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08 年
5 月23日以108 年度岡秩字第23號裁定處以罰鍰確定,因逾期不
繳納,移送機關聲請易以拘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李冠均易以拘留參日。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處罰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本院 裁處罰鍰新臺幣(下同)3,000 元確定,惟被處罰人已逾法 定期限而不繳納,爰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3 項及同法 第45條第1 項之規定,聲請易以拘留等語。
二、按罰鍰應於裁處確定之翌日起10日內完納;罰鍰逾期不完納 者,警察機關得聲請易以拘留;罰鍰易以拘留,以300 元以 上900 元以下折算1 日;易以居留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社 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1 項、第3 項、第21條第1 項前段及 第3 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處罰人李冠均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經本院 於民國108 年5 月23日以108 年度岡秩字第23號裁定裁處罰 鍰3,000 元,該裁定於同年7 月12日確定,其後移送機關於 108 年8 月5 日核發執行通知單,命被處罰人應於該通知送 達翌日之10日內完納,該通知單業於108 年8 月30日送達於 被處罰人之戶籍地,經被處罰人之母王秀香收受,有前開裁 定、執行通知單及送達證書在卷可佐,然被處罰人仍逾期未 完納罰鍰。從而,本件聲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茲因被處 罰人應繳罰鍰總額為3,000 元,本院審酌被處罰人違反社會 秩序維護法之情節,爰依前揭法律之規定,酌以900 元折算 1 日,易以拘留3 日(不滿1 日之零數不算)。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1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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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