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補字第400號
原 告 顏子欽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寶仕國際貿易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 年度司促字第8488號),惟被告
寶仕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
尚應補繳20,3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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