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賠償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8年度,994號
PTEV,108,屏小,994,201911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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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994號
原   告 戴坤佑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潘孟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有明文。二、經查,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108 年度屏補字第 324 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繳,該裁定業於 民國108 年10月5 日合法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1 紙附卷 可稽。又原告逾期迄未補繳,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證明及本院收費答詢表等存卷足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 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俞亦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旻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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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