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8年度,826號
PTEV,108,屏小,826,20191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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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82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振芳 
訴訟代理人 游雯琪 
      邱偉峰 
被   告 郭孟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
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8,350元,及其中17,150元自108年7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6年8月24日向原告申請信用卡使用,並領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號信用卡,依約被告得持信用卡於特約商店簽帳消費,但應於次月繳款截止日前清償。詎被告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費用明細表、對帳單交易明細及信用卡申請書暨約定條款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而被告經合法通知,並未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審酌,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如主文第2 項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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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