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8年度,663號
PTEV,108,屏小,663,20191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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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屏小字第66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訴訟代理人 楊良信
被   告 藍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1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1,127元,及自108 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02計算之利息,暨自108年6月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 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於101年6月27日與原告定有綜合消費放款契約,詎自108年5月5日起未依約繳款,尚積欠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清償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綜合消費放款借據、放款中心利率查詢表、中華郵政掛號(回執)、臺灣土地銀行潮州分行通知函、催收紀錄卡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等件為證,且經本院核對無訛,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又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裁判費1,000 元,如主文第2 項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王致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其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提出上訴後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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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