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陳聰謀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陳錫隆
陳照雄
王登茂
陳黃
陳阿儀
陳志忠
陳文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鳳明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4樓
陳惠雯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陳文義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陳以昇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美雪 住同上
陳彤光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陳玉雲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林福財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林素梅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林素香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林右賢(原名林福順)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之2
林明興(原名林福枝)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
號
林文亮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
江陳阿甜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陳樹根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
吳庚申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8樓
王吳含笑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吳昌雄 住宜蘭縣○○鎮○○街00巷0號
吳味子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邱吳寶子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黃博文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黃真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
黃非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黃雅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黃惠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
號
吳阿月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吳陳阿蟳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陳志忠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陳玉枝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陳素絨 住雲林縣四湖鄉內湖61號
陳甘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陳素珍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許鐵鐘 住花蓮縣○○市○○路000○0號
許德安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許圳圻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郭莊阿麵 住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
莊木榮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0號
莊焰輝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
莊茂霖(原名莊木火)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500元(計算式: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90
0元×土地面積3,54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2=3,510,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660元,
尚應補繳34,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