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補字,108年度,160號
ILEV,108,宜補,160,201911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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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宜補字第160號
原   告 陳聰謀 
訴訟代理人 簡坤山律師
被   告 陳錫隆 
      陳照雄 
      王登茂 
      陳黃  
      陳阿儀 
      陳志忠 
      陳文彬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鳳明  住基隆市○○區○○路000號4樓
      陳惠雯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0號2樓
      陳文義  住宜蘭縣○○鄉○○○路000巷00號
      陳以昇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號
訴訟代理人 李美雪  住同上
      陳彤光  住桃園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
      陳玉雲  住宜蘭縣○○市○○路000號
      林福財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林素梅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林素香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2樓
      林右賢(原名林福順)
           住桃園市○○區○○路000號13樓之2
      林明興(原名林福枝)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巷00弄0
            號
      林文亮  住宜蘭縣○○市○○○路000巷00號
      江陳阿甜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陳樹根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號
      吳庚申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號8樓
      王吳含笑 住桃園市○○區○○○街00巷0號
      吳昌雄  住宜蘭縣○○鎮○○街00巷0號
      吳味子  住宜蘭縣○○鄉○○路00巷00號
      邱吳寶子 住宜蘭縣○○鎮○○路00○0號
      黃博文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黃真真  住嘉義市○區○○○路000巷00號
      黃非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
            00號
      黃雅真  住臺中市○○區○○○街00號
      黃惠真  住臺北市○○區○○街0段000巷0弄00
            號
      吳阿月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
      吳陳阿蟳 住新北市○○區○○街00號
      陳志忠  住宜蘭縣○○鄉○○路00○0號
      陳玉枝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陳素絨  住雲林縣四湖鄉內湖61號
      陳甘   住宜蘭縣○○鄉○○路0段000巷00號
      陳素珍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許鐵鐘  住花蓮縣○○市○○路000○0號
      許德安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許圳圻  住宜蘭縣○○市○○路0段000號
      郭莊阿麵 住基隆市○○區○○路0巷0○00號
      莊木榮  住桃園市○○區○○路0段0000巷000號
      莊焰輝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2樓
      莊茂霖(原名莊木火)
           住基隆市○○區○○路00巷0弄00號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10,500元(計算式:
宜蘭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1,90
0元×土地面積3,540平方公尺×應有部分1/12=3,510,5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848元,扣除先前已繳之裁判費1,660元,
尚應補繳34,1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許婉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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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