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宜簡字第240號
原 告 彭瑞容
被 告1 江煌煒
2 高進南
3 吳林曼華
4 高曾銀嬌
5 高聯陞
6 高劉彩霞
7 高昭伯
8 高春宏
9 高樹明
10高士峰
11高士鎮
12高千嵐
13高妮愛
14高士賢
15陳高玉桂
16高士誠
17高士嘉
18高春芬
19高春玲
20高春麗
21高文媛
22江良玲
23胡仁宏
上 二 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協信 住宜蘭縣○○鄉○○路00號
被 告24蔣高阿照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0號2
樓
25高張阿勉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26高圳義 住同上
27高圳智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2
樓
28高玉蕊 住臺北市○○區○○路000號13樓之5
29朱雪貞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居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
30高名樂 住同上
31高金圳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2樓
32高儷瑜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
33高泉富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2樓
34高泉清 住臺北市○○區○○街00巷0號
35高泉財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0○0號8
樓
36江育帆 住新北市○○區○○路0巷00弄0號2樓
37馮欽賜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號3樓
38馮宗元 住新北市○○區○○街0巷0○0號3樓
39馮欽德 住同上
40馮淑慧 住臺北市○○區○○路000巷00弄0號
41馮淑玲 住新竹市○區○○○路00號21樓
居新竹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編號37至41為馮高春桃之繼承人)
42高桂英 設籍臺北市○○區○○○路000號
居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6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3謝文禮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
44高進武 住臺北市○○區○○路00巷00號3樓46
45王允含 住臺北市○○區○○○路0段00巷00號3
樓
46王新淮 住同上
47陳晃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48陳漢鐘 住新北市○○區○○路00號19樓之6
49陳漢龍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號2樓
50陳漢傑 設籍桃園市○鎮區○○路00巷0號3樓
(現應受送達處所不明)
(編號47至50為陳高玉蘭之繼承人)
51高陳守殿 住新北市○○區○○路00號3樓
52高士鈞 住桃園市○○區○○路00巷0號
53高士杰 住新北市○○區○○路000巷0弄00號
54高士文 住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2
樓
(編號51至54為高泉榮之繼承人)
55陳文虎 住新北市○○區○○路00巷0○0號
(編號55為陳高玉惠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分割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15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關於「106年度存字第219號」之記載,應更正為「105年度存字第219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顯然錯誤情事,爰依職權裁定更正之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