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聲字,108年度,116號
SLEV,108,士聲,116,201911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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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聲字第116號
聲 請 人  百年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智傳
相 對 人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簡力謙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東 盟公司)為聲請人所管理之百年大鎮社區區分所有權人,積 欠自民國107 年10月起迄今之管理費,聲請人欲對相對人催 繳管理費,然東盟公司現營業地不明,其法定代理人即相對 人簡力謙所提供之地址亦非該公司營業地址,致聲請人上開 意思表示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三、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東盟公司營業地及相對人簡力謙住居所 地不明,無法郵遞意思表示通知,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 達,業據提出存證信函、退件信封、公司資料查詢等件為證 ,查相對人簡力謙現設籍在臺北市士林區戶政事務所,有個 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可稽,東盟公司亦未在其設址地即臺北 市中山區民生東路2 段58號營業,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 分局108 年11月4 日北市警中分刑字第1083057734號函為憑 ,足見聲請人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住居所,本件聲 請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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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東盟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綠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