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王阿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健敏、孫漢龍間修復漏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二、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吳健敏、孫漢龍(即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