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調字,108年度,1128號
SLEV,108,士簡調,1128,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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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調字第1128號
聲 請 人 王阿美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吳健敏孫漢龍間修復漏水事
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新北市○○區○○○段000 ○號建物之第一類登記謄本
  。
二、提出相對人即被告吳健敏孫漢龍(即上開建物之所有權人
  )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仕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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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