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75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臺北市○○○鄉○
法定代理人 鍾駿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蕭鄒月妹即蕭輝之繼承人
蕭錦華即蕭輝之繼承人
蕭錦美即蕭輝之繼承人
蕭錦榮即蕭輝之繼承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
華民國108年9月1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8 年10月16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442 條第2 項後段、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