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1546號
SLEV,108,士簡,1546,201911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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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154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燦昌
代 理 人 吳金誠
被   告 蔡珠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經查 ,兩造間約定條款第29條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 之管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法院管 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市士林區重慶北路4段2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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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