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2244號
SLEV,108,士小,2244,20191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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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224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李元良 
被   告 郭弼群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信用卡消費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於起訴時是在新北市蘆洲區,依民事訴訟 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 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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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