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8年度,1741號
SLEV,108,士小,1741,2019110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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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小字第1741號
反訴原告  丁秀山
反訴被告  倪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反訴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反訴訴訟費用由反訴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反訴原告起訴主張:反訴被告因本案訴訟之原因事實於另案 偵查時及先前在調解委員會調解時,歪曲事實,意圖製造假 象入人於罪,且故做虛情欲引誘反訴原告達成和解,反訴原 告善於藉端滋事,製造衝突然後先發制人驗傷報警,再伺機 索償,圖藉司法行壓迫恐嚇與敲詐勒索,致反訴原告備感身 心壓迫,爰請求反訴被告給付精神慰撫金新臺幣(下同)10 萬元等語。並聲明:㈠反訴被告應給付反訴原告10萬元,及 自反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㈡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按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又 被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得在本訴繫屬之法院,對於原告及 就訴訟標的必須合一確定之人提起反訴;反訴之標的,如專 屬他法院管轄,或與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不相牽連,或 反訴非與本訴得行同種之訴訟程序者,不得提起,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59 條、第260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自明。經查 ,本件訴訟本訴之原告為倪炯倪豪為本訴原告之訴訟代理 人,並非原告,反訴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對倪豪提起 反訴,該訴訟標的對本訴原告倪炯並無合一確定之必要,與 本訴之標的及其防禦方法亦不相牽連,則反訴原告之訴不符 合民事訴訟法第259 條所定要件,其反訴不備訴訟要件且無 法補正,應予駁回。反訴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 請即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楊舒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雪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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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