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7年度,790號
SLEV,107,士簡,790,20191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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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簡字第79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趙宇琪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貝里司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10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4萬8,021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5,6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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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貝里司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