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07年度,876號
SLEV,107,士小,876,2019111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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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士小字第876號
原   告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文全
訴訟代理人 黃于真
      葉庭歡
被   告 胡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理由要領欄二關於「車牌號碼000-00」之記載,應更正為「車牌號碼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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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