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士林簡易庭(刑事),士秩字,108年度,150號
SLEM,108,士秩,150,20191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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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        108年度士秩字第150號
移送機關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
被移送人 潘祈秀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108 年
10月31日北市警士分刑字第1083036970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潘祈秀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貳仟元。
扣案之氣球壹個沒入。
事實及理由
一、被移送人潘祈秀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
(一)時間:民國108年9月24日21時10分許。(二)地點:臺北市○○區○○路0段0巷0號1樓(三)行為:吸食笑氣。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之自白。
(二)證人楊清政之證述。
(三)扣案之氣球1個。
三、扣案之氣球1個為被移送人所有,供違反本件社秩法行為所 用之物,乃依法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楊峻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2 日
書記官 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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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