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簡字第99號
原 告 羅仲元
法定代理人 劉弘為
訴訟代理人 羅欣慧
法定代理人 羅欣慧
被 告 呂金蘭
被 告 呂溪河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 年11月26日下午2 時45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望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江靜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