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調字,108年度,262號
CYEV,108,朴小調,262,2019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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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朴小調字第262號
                 108年度朴救字第5號
原   告 蕭朝信 


被   告 林俊廷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及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 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第28條第1 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被告現在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執行中,原告也因案在法務 部矯正署泰源監獄技能訓練所執行中,都在臺灣臺東地方法 院的管轄範圍內。本院審酌兩造如果為了本件訴訟,都提解 到本院,則兩造都將受長途提解之苦,且兩造因此都要支出 提解費用,勢將耗費大量勞力、時間以及程序費用,恐有程 序不利益害及實體利益的情況,為期訴訟便利及節省訴訟資 源,且本件並非專屬管轄事件,應由被告目前所在地的法院 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管轄至臺灣臺東地方法院。至原 告於起訴時另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108年度朴救字第5號 ),依照前揭說明,也應移送本案訴訟管轄法院一併審酌。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吳芙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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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